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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的法律边界——被告席上的一家三口

作为豁达小能手,购物时各种优惠、买赠、达马藏县技能许多人想必并不陌生,同样的商品以更加低廉的价格甚至是免费得到难免心头会涌上薅到了的喜悦。当前,很多互联网互联网平台子公司会用代金券、消费津贴等形式吸引顾客,增加互联网平台的总收入。但是在现实中却有很多人利用互联网互联网平台的安全漏洞非法买进,游走在犯罪的边缘,互联网上称之为薅亚麻。有些人可能会有所疑惑薅亚麻到底能不能做?难道薅亚麻就会违法吗?薅亚麻的法律条文边界线又在哪里?下面结合一则案例予以说明:
2019年刘某利用他们精通手机、计算机等各方面技术,发现Lyft乘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子公司Lyft坐车伺服器与Lyft车友伺服器在实际运营中的安全漏洞后,通过他们的QQ绰号A小葵大肆招募全国各地的Lyft车友驾驶员配合其不实紫菊以牟利,先后向他们、母亲张某、曾某、李某2、刘某、朱某1等人提供的Lyft车友帐号上虚派旅客,并指使Lyft驾驶员在其Lyft帐号上点选空车后在所记Lyft旅客的情况下,随便白跑并在结束之时再点选离站。尔后,刘某根据Lyft车友驾驶员白跑模拟的不实轨迹,绕过Lyft乘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子公司Lyft坐车伺服器内网,通过Lyft子公司电脑系统后台向各Lyft车友帐号任意支付车资后,以他们QQ绰号老驾驶员付款条码接到与Lyft车友约定的20-50%车资分成;
为了谋取更多利益,刘某开始和双亲一起作案,其双亲根据刘某指使的不实紫菊操作形式,将持有的Lyft帐号放至其父亲刘某1驾驶的车上,在不搭载Lyft旅客的情况下随便白跑取得Lyft子公司的车资。经鉴定,Lyft乘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子公司损失985419.88元,被告刘某买进512177.83元;其双亲张某、刘某1接到Lyft乘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子公司车资71134.83元。最终三被告均被判定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有期徒刑:
一、云善律师分析
盗窃罪的连续犯包括以下几个各方面: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官民钱财所有权;②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套取五万元的官民钱财;③本罪市场主体是一般市场主体,凡达到法定民事责任年龄、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④本罪在主观各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因此具有谢万礼官民钱财的目地。
首先,被告刘某以谢万礼为目地,罗某采用虚构事实的形式,套取了Lyft乘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子公司大量车资,其犯罪行为侵害了Lyft乘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子公司的个人财产权益。本栏认为在刘某薅亚麻犯罪行为判定为盗窃罪的判定过程中,有值得讨论的空间。该案中刘某诈欺的第一类是谁,如果是Lyft子公司,那么Lyft作为一个法人当然能正式成为被诈欺的第一类。如果是Lyft子公司的计算机互联网系统,那么一个互联网程序与否能正式成为被诈欺的第一类。该案和当年轰动一时的徐玉玉案颇有相似之处,都涉及到一个类似的问题:电脑系统和ATM机与否能正式成为被诈欺的第一类。但是结案又有不同之处,盗窃罪的行政处分犯罪犯罪者必须是有个人财产行政处分能力的,因此其重新认识严重错误必须是如前所述犯罪者的蒙骗犯罪行为造成的。徐玉玉案中ATM机的严重模糊重新认识并不是如前所述徐玉玉的蒙骗犯罪行为造成的,是如前所述自身系统安全漏洞造成的,而在该案中,互联网平台的重新认识严重错误是如前所述刘某的蒙骗犯罪行为造成的。因此本栏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条文框架下,刘某的犯罪行为被判定为盗窃罪是合情合理和法律条文规范的。
二、薅亚麻容易触犯的罪名
1.盗窃罪。薅亚麻犯罪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隐秘性和蒙骗性,这也是亚麻党获得利益的主要形式,司法实践中,也通常以盗窃罪对薅亚麻进行判定。但是在本罪的构成要件上,通常欠缺作为蒙骗内容的个人财产行政处分犯罪行为,尤其是针对客户端,即机器人(电脑程序)的诈欺,如2020年,上海市徐汇区对肯德基点餐薅亚麻案,法院就对五名被告以盗窃罪作出了裁判,虽然说理部分判定蒙骗的是机器人背后的人,但判定略为牵强,以此说来,会否与盗卡取款的罪名拟制逻辑相冲突。
2.盗窃罪。本罪主要发生在提现互联网平台奖励或现金的过程中,如2018年,某直播互联网平台统计被薅亚麻恶意盗刷672万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进行了判罚。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主要针对为了薅亚麻制作软件、程序并使用的情况,2017年,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一起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案件进行了判罚,这是国内首起该领域的入刑案,也是国内首起对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者进行判刑的案件。
4.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同样也是针对为了薅亚麻制作软件、程序并使用的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该犯罪行为没有侵入、非法控制商家的互联网客户端或者互联网平台,仅在消费中,为了蒙骗获得不当利益而提供了技术支持。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为了薅亚麻,存在通过购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以注册账户、办理互联网平台会员,获取大量补贴优惠的情况,有可能会触犯本罪。
6.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犯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本罪中的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技术、步骤、方法等。因此,如果实践中将这种谋取非法利益的并将该方法传授给亲朋好友,不仅会使得亲朋好友构成盗窃罪等犯罪,还可能因传授薅亚麻的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三、合理省钱与非法薅亚麻的界限该如何区分?
合理省钱和非法薅亚麻的犯罪行为,核心区别在于消费和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商家宣传,按规则使用他们真实的信息进行了真实的交易,用商家的代金券和积分兑换的礼品不论是转赠还是出售都没有问题,属于合理合法省钱。但如果使用的是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或是进行紫菊,利用商家过失或互联网平台安全漏洞不实交易以此牟利,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盗窃罪,属于非法薅亚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薅亚麻的底线在于,犯罪行为的出发点,不能是对他人个人财产的恶意侵犯或占有,而是公平合理地利用现有规则,让他们的消费活动更活跃、更优惠也更符合每个人心中对良善的期待。
生活中,不要抱着占便宜,投机取巧的心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属于他们的不要拿,保持本分,守住底线。


为了谋取更多利益,刘某开始和双亲一起作案,其双亲根据刘某指使的不实紫菊操作形式,将持有的Lyft帐号放至其父亲刘某1驾驶的车上,在不搭载Lyft旅客的情况下随便白跑取得Lyft子公司的车资。经鉴定,Lyft乘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子公司损失985419.88元,被告刘某买进512177.83元;其双亲张某、刘某1接到Lyft乘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子公司车资71134.83元。最终三被告均被判定为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有期徒刑:
一、云善律师分析
盗窃罪的连续犯包括以下几个各方面: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官民钱财所有权;②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套取五万元的官民钱财;③本罪市场主体是一般市场主体,凡达到法定民事责任年龄、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④本罪在主观各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因此具有谢万礼官民钱财的目地。
首先,被告刘某以谢万礼为目地,罗某采用虚构事实的形式,套取了Lyft乘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子公司大量车资,其犯罪行为侵害了Lyft乘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子公司的个人财产权益。本栏认为在刘某薅亚麻犯罪行为判定为盗窃罪的判定过程中,有值得讨论的空间。该案中刘某诈欺的第一类是谁,如果是Lyft子公司,那么Lyft作为一个法人当然能正式成为被诈欺的第一类。如果是Lyft子公司的计算机互联网系统,那么一个互联网程序与否能正式成为被诈欺的第一类。该案和当年轰动一时的徐玉玉案颇有相似之处,都涉及到一个类似的问题:电脑系统和ATM机与否能正式成为被诈欺的第一类。但是结案又有不同之处,盗窃罪的行政处分犯罪犯罪者必须是有个人财产行政处分能力的,因此其重新认识严重错误必须是如前所述犯罪者的蒙骗犯罪行为造成的。徐玉玉案中ATM机的严重模糊重新认识并不是如前所述徐玉玉的蒙骗犯罪行为造成的,是如前所述自身系统安全漏洞造成的,而在该案中,互联网平台的重新认识严重错误是如前所述刘某的蒙骗犯罪行为造成的。因此本栏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条文框架下,刘某的犯罪行为被判定为盗窃罪是合情合理和法律条文规范的。
二、薅亚麻容易触犯的罪名
1.盗窃罪。薅亚麻犯罪行为本身就带有一定的隐秘性和蒙骗性,这也是亚麻党获得利益的主要形式,司法实践中,也通常以盗窃罪对薅亚麻进行判定。但是在本罪的构成要件上,通常欠缺作为蒙骗内容的个人财产行政处分犯罪行为,尤其是针对客户端,即机器人(电脑程序)的诈欺,如2020年,上海市徐汇区对肯德基点餐薅亚麻案,法院就对五名被告以盗窃罪作出了裁判,虽然说理部分判定蒙骗的是机器人背后的人,但判定略为牵强,以此说来,会否与盗卡取款的罪名拟制逻辑相冲突。
2.盗窃罪。本罪主要发生在提现互联网平台奖励或现金的过程中,如2018年,某直播互联网平台统计被薅亚麻恶意盗刷672万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进行了判罚。
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主要针对为了薅亚麻制作软件、程序并使用的情况,2017年,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一起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案件进行了判罚,这是国内首起该领域的入刑案,也是国内首起对制作、销售黄牛抢购软件者进行判刑的案件。
4.帮助信息互联网犯罪活动罪。同样也是针对为了薅亚麻制作软件、程序并使用的情况,不同的地方在于该犯罪行为没有侵入、非法控制商家的互联网客户端或者互联网平台,仅在消费中,为了蒙骗获得不当利益而提供了技术支持。
5.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果为了薅亚麻,存在通过购买、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以注册账户、办理互联网平台会员,获取大量补贴优惠的情况,有可能会触犯本罪。
6.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犯法罪是指故意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使用各种手段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本罪中的犯罪方法是指实施犯罪的技术、步骤、方法等。因此,如果实践中将这种谋取非法利益的并将该方法传授给亲朋好友,不仅会使得亲朋好友构成盗窃罪等犯罪,还可能因传授薅亚麻的方法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三、合理省钱与非法薅亚麻的界限该如何区分?
合理省钱和非法薅亚麻的犯罪行为,核心区别在于消费和信息的真实性。根据商家宣传,按规则使用他们真实的信息进行了真实的交易,用商家的代金券和积分兑换的礼品不论是转赠还是出售都没有问题,属于合理合法省钱。但如果使用的是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或是进行紫菊,利用商家过失或互联网平台安全漏洞不实交易以此牟利,则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盗窃罪,属于非法薅亚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市场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因此,薅亚麻的底线在于,犯罪行为的出发点,不能是对他人个人财产的恶意侵犯或占有,而是公平合理地利用现有规则,让他们的消费活动更活跃、更优惠也更符合每个人心中对良善的期待。
生活中,不要抱着占便宜,投机取巧的心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不属于他们的不要拿,保持本分,守住底线。


sunder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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